回避制度的意义是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杜绝不正之风,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等。
一、回避制度的意义
回避制度的意义:
1.从法律上为司法机关清正廉洁创造有利条件。
2.有利于杜绝不正之风。
3.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组织人际关系,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44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刑事诉讼法回避提出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过程中回避的提出程序:刑事司法人员在立案及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发现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